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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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台府〔〕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江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11月1日起,我市17个镇(街,下同)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二、自年11月1日起,各镇先行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下称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项执法职权事项,序号至序号项执法职权事项仍由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年4月1日起,各镇全面实施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序号项执法职权事项。

三、各镇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江门市《公告》附件2确定的项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全部予以认领。

四、在年11月1日前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收案审查的案件,由该部门负责继续查处。

五、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各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

六、年11月1日前,各镇应当上线江门市行政执法“两平台”(江门粤执法),并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时全面应用江门市行政执法“两平台”(江门粤执法),实现移动执法全覆盖。

七、各镇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台山市人民政府

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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